2023年10月30日晚21:30,应中央电视台《新闻1 1》节目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张皓副教授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接受了主持人柴璐的直播专访。专访围绕新业态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中心建设,新业态劳动争议“举证难”等关键问题如何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痛点和难点,当前正在探索中的基层调解机制的实施效果评估,以及未来制度建设的着力点等五个核心议题展开。
首先,针对无锡市建立快递行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必要性问题,张皓表示,以往从新闻上关注到的劳动争议案例大部分是已经进入到了仲裁和诉讼阶段的案件,事实上大量的劳动者的不满和争议已经被化解在了企业基层。而新业态的一个很重要的“新”在于劳动者权利的对应方(即雇主)不明确,导致基层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缺乏开展的基础。无锡市等地在行业、产业园等层面建设争议调解机制是很有意义的尝试。调解工作的另一项重要意义在于将劳动争议预防在仲裁和诉讼之前,从而减轻仲裁和诉讼阶段的压力。最后,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的交换关系,制度建设更加强调促进长期稳定的劳资合作与共同发展。而使用调解这种相对软性的方式,通过协商化解问题进而呵护劳动关系,这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
那么,怎样的人员构成最适应当下的新业态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中心呢?张皓认为当前“专职 兼职”的用人模式具有其合理性。受制于地方编制、人才能力建设不足等因素,目前基层调解队伍尚无法全部使用专职调解员。但即使从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经验来看,使用“专职 兼职”调解员人才队伍的设计也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做好人员分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一线的调解员更容易共情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所以在一线特别是企业中聘请兼职调解员是有意义的,对于调解员队伍也是重要的补充。另外,网格化的专业人才信息收集工作也需要大量的兼职调解人员。但在一些行政岗位,包括前端的接待性工作还须配备一定规模的专职人员。
其次,对于新业态劳动争议中“举证难”的问题,张皓表示,仲裁和诉讼等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往往更强调证据和举证责任等硬性要素,但在调解环节中恰恰可以使用更多元化、灵活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可以尝试请企业方拿出相关证据,或者很多问题可以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另外,新技术的发展也为破解举证难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在当前基于数字平台的工作范式下,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轨迹,甚至是报酬支付结算等流程都数据化地记录在了平台之中。未来应尝试强化平台企业的监管责任,包括基于大数据系统的一些举证方面的责任。
对于当前正在探索中的基层调解机制的实施效果,张皓表示,有关部门推动“大调解”工作本身已历时多年,但是新业态下的劳动争议调解是新兴的制度尝试。总体上来说这种尝试是有益的,但是现在评估它的效果还为时尚早。张皓指出了掣肘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三个问题和难点,包括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总体不足、一些基层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够,以及部分工作开展中存在“各打五十大板”,从而造成法定劳动标准“打折”的情形。张皓进一步指出,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源头治理工作须强化数字平台企业的监管职能,其所在团队的研究发现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仍然从属于某一平台上经营的商户、加盟商、承包商等小微企业。未来平台如果能对这些主体履行一定的劳动用工监管职能,对于促进其更加合法用工具有重要意义。
专访还进一步关注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张皓表示,新就业形态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劳动者的雇佣身份不明确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在此基础上生发出了很多其他的劳动问题,比如工伤和职业伤害问题、社保覆盖率低等问题。另外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多的劳动标准,比如工资、工时标准的落实,也都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新就业形态恰恰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模糊性、复杂性。未来还需要分行业、分职业、面向不同群体去逐一分析具体情形。
张皓最后指出,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机制,但是它也仅仅是保障劳动者法律权利最基础的一步。事实上,新时代、新的劳动者群体对于劳动权利的诉求也在发生变化,比如新生代员工群体越来越关心在工作场所中参与劳动标准制定的权利。如果说新就业形态的产生和发展代表着一种数字技术的巨大进步的话,那么这种技术所带来的红利如何在社会层面实现公平的分配?简单地说,送一单外卖、开一公里网约车的价格如何制定、平台的抽成标准如何确定,这个过程中劳动者有没有可能获得参与的权利?甚至是消费者有没有可能参与其中?接下来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应该是在区域行业层面组织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切实纳入到各类劳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来。(文: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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